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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規(guī)〔2018〕1號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我市就業(yè)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
各處、室、管理處:
為落實內地(大陸)就業(yè)情況港澳臺同胞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相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精神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jīng)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現(xiàn)將在本市就業(yè)港澳臺同胞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合作形成勞動(就業(yè))關系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可以在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的基礎上,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shù)和存款比例按本市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港澳臺同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效身份證明為:香港效期內,香港和澳門居民來往大陸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符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在內地(內地)跨城市就業(yè)的,可以辦理異地轉移住房公積金。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就業(yè))關系并返回香港、澳門、臺灣的,可以提供終止或終止勞動(就業(yè))關系的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取消住房公積金賬戶。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5月6日。
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規(guī)〔2018〕2號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的通知
各處、室,各管理處:
為落實《關于加快住房租賃市場培育發(fā)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fā)布〔2017〕73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支持員工租賃住房消費,經(jīng)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調整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現(xiàn)通知如下:
1、提供本市房屋產(chǎn)權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證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由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不超過8400元。
二、員工實際年租金超過8400元,提供本市房屋產(chǎn)權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和房屋租賃發(fā)票原件的,可以根據(jù)實際租金支出提取,職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請?zhí)崛r,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單身員工應提供本人簽署的《結婚書》原件。
提取金額按租賃年度核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每次只核定一個租賃年度的租金。
3、上述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調整后,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5月6日。《關于調整我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青住金發(fā)〔2016〕同時廢除12號)。
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規(guī)〔2018〕3號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自由職業(yè)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通知
各處、室、管理處: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設基金管理〔2005〕5號)《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19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等相關規(guī)定,經(jīng)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我市自由職業(yè)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事項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存款范圍
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由職業(yè)者自愿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
(一)18歲以上,男性60歲以下,女性55歲以下;
(二)在我市社會保障機構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
二、申請材料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qū)(市)管理辦公室設立自由職業(yè)者存款托管專用賬戶,管理自由職業(yè)者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自由職業(yè)者在繳存范圍內申請繳存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申請繳存登記手續(xù):
(一)《青島市自由職業(yè)者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變更)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青島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是指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至少按月繳納至申請日的當月或上個月。自由職業(yè)者個人繳納社會保險。
已在本市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自由職業(yè)者,應將原工作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自由職業(yè)者繳存托管專用賬戶。
三、存款金額
自由職業(yè)者住房公積金月存款金額等于月存款基數(shù)乘以存款比例。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匯款年度調整存款基數(shù)和存款比例。
(一)繳存基數(shù):自由職業(yè)者根據(jù)上一年度自由職業(yè)者的月平均納稅收入申報。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
(二)繳存比例:自由職業(yè)者繳存比例不超過24%,不低于10%。
四、存款方式
自由職業(yè)者應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青島住房公積金委托扣繳協(xié)議,通過網(wǎng)上營業(yè)廳辦理存款業(yè)務。
五、其他相關問題
(一)自由職業(yè)者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只能從申請繳存登記當月開始繳存,不得補繳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積金。
(2)自由職業(yè)者在單位重新就業(yè)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手續(xù)。
(三)自由職業(yè)者符合《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四)自由職業(yè)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其工資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準。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6月30日。
《關于公布<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有關業(yè)務問題的通知>等17份規(guī)范性文件繼續(xù)有效通知(青住金字)〔2015〕58號)中的《關于自由職業(yè)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0〕59號)和《關于自由職業(yè)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通知》(青住金字)〔2011〕39號)同時廢止。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閱讀青島公積金惠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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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住金規(guī)〔20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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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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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合作形成勞動(就業(yè))關系香港、澳門、臺灣的同胞可以在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的基礎上,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shù)和存款比例按本市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港澳臺同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效身份證明為:香港效期內,香港和澳門居民來往大陸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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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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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本市房屋產(chǎn)權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證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額由不超過6000元調整為不超過8400元。
二、員工實際年租金超過8400元,提供本市房屋產(chǎn)權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和房屋租賃發(fā)票原件的,可以根據(jù)實際租金支出提取,職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請?zhí)崛r,還應提供婚姻關系證明原件。單身員工應提供本人簽署的《結婚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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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5月6日。《關于調整我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通知》(青住金發(fā)〔2016〕同時廢除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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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范圍
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由職業(yè)者自愿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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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材料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qū)(市)管理辦公室設立自由職業(yè)者存款托管專用賬戶,管理自由職業(yè)者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自由職業(yè)者在繳存范圍內申請繳存公積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申請繳存登記手續(xù):
(一)《青島市自由職業(yè)者繳存住房公積金開戶(變更)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青島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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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職業(yè)者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只能從申請繳存登記當月開始繳存,不得補繳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積金。
(2)自由職業(yè)者在單位重新就業(yè)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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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職業(yè)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其工資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準。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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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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