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提!!農民工也可以繳存提取公積金 6月12日起正式實施
近日,記者從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使用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和2015年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內容,近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農民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通知》。

根據通知內容,根據農民工的不同需求和用人單位的不同情況,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允許用人單位暫時為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一步到位;堅持積極、穩定、分類、引導規模大、效益好、就業穩定、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企業,根據企業和員工的實際情況逐步納入農民工的存款范圍。
存款范圍所稱農民工,是指在本市單位工作,由本單位支付工資,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內)等原因,仍由本單位支付工資。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不包括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原則上,為城市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同一單位實行同一存款比例。城市農民工按較低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設立城市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專用賬戶。具體處理流程如下:
(一)設立單位賬戶
1.單位經辦人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收集窗口辦理存款登記所需要件(參照各單位存款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和城市農民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申請。
2.工作人員審核正確后,辦理存款登記,并出具《青島單位住房公積金匯款關系登記表(收據)》(注明農民工字樣)。單位核對正確后,保留一份《青島單位住房公積金匯款關系登記表(收據)》和一張預留印章卡。
(二)建立農民工個人賬戶
除參照個人賬戶設立所需的辦理要件和辦理流程外,還應提供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和社保職工編號。
此外,在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和存款比例方面,城市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總工資計算口徑核定)。當年新工作的,以農民工第二個月的月薪或新工作以來實際支付的月平均工資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當年新調入的,以調入后當月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存款基數的上限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上限。繳存基數下限按上一年度農民工所在地最低工資計算。
單位支付部分可根據單位統一的存款比例計算月存款金額;個人支付部分可選擇不高于單位存款比例不低于本市存款比例的下限計算月存款金額。個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適用于農民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青住金規定)〔2017〕4號)的有關規定。
據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

根據通知內容,根據農民工的不同需求和用人單位的不同情況,將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允許用人單位暫時為農民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一步到位;堅持積極、穩定、分類、引導規模大、效益好、就業穩定、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企業,根據企業和員工的實際情況逐步納入農民工的存款范圍。
存款范圍所稱農民工,是指在本市單位工作,由本單位支付工資,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內)等原因,仍由本單位支付工資。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不包括離開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原則上,為城市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同一單位實行同一存款比例。城市農民工按較低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設立城市農民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專用賬戶。具體處理流程如下:
(一)設立單位賬戶
1.單位經辦人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收集窗口辦理存款登記所需要件(參照各單位存款登記所需的證明材料)和城市農民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申請。
2.工作人員審核正確后,辦理存款登記,并出具《青島單位住房公積金匯款關系登記表(收據)》(注明農民工字樣)。單位核對正確后,保留一份《青島單位住房公積金匯款關系登記表(收據)》和一張預留印章卡。
(二)建立農民工個人賬戶
除參照個人賬戶設立所需的辦理要件和辦理流程外,還應提供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和社保職工編號。
此外,在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和存款比例方面,城市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總工資計算口徑核定)。當年新工作的,以農民工第二個月的月薪或新工作以來實際支付的月平均工資為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當年新調入的,以調入后當月工資或實際月平均工資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存款基數的上限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上限。繳存基數下限按上一年度農民工所在地最低工資計算。
單位支付部分可根據單位統一的存款比例計算月存款金額;個人支付部分可選擇不高于單位存款比例不低于本市存款比例的下限計算月存款金額。個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適用于農民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青住金規定)〔2017〕4號)的有關規定。
據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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