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本市住房的。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兩年(含兩年)以上的;
6、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7、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重病、大病”僅限: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
(三)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賬戶注銷前應當為封存狀態)。
(四)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再擁有該房屋所有權時,因該房產而產生的提取資格自動喪失。
(六)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或償還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為產權人或產權人配偶。
(七)全款購買異地具有產權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與職工或其配偶戶籍地不一致的,應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其中之一之日起滿六個月后,申請辦理提取手續。
(八)以受贈、繼承等非購買方式取得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商業用房不得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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