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職工繳存基數上調
青島公積金6月23日,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本市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6502.75元。2021年度各(區)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中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為1910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為1730元。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最高不得超過12%。自由職業者繳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不得超過3180元。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分別為96元,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分別為87元。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分別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四、其他事項(一)2021年住房公積金匯繳年度所屬期間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單位應在規定期間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的調整申報工作,自本單位繳交2021年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開始啟用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二)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月繳存額后,應將核定情況以一定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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