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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提公積金2020青島公積金相關新政策和材料

      2020青島公積金提新政策、條件、流程、材料
        為進一步增強便民成效、強化業務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修訂發布《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辦法》。新修訂的提管理辦法優化了提流程,簡化了提材料,規范了提條件,加大了對違規提行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政策在保留單位經辦人統一為職工辦理提手續的基礎上,允許職工本人或委托他人辦理提手續,業務辦理自由度更大。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修訂發布《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職工可本人或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手續。委托他人辦理的,職工本人應就相關事項予以簽字確認,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單位經辦人辦理的,單位經辦人應提供身份證原件;
        (二)委托本人直系親屬辦理的,代辦人應提供關系憑證原件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三)委托其他人辦理的,被委托人應出具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原
      一、青島代提公積金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行為, 針對住房公積金提業務外部環境和業務發展發生的變化,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在調研借鑒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辦法的修改意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管理辦法》規范調整了提條件,優化了提流程,簡化了提辦理要件,并加大了對違規提行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

      (一)規范調整了提條件。一是取消了“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條件;二是新增“非本市戶籍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提條件。

      (二)優化提業務流程。在保留單位經辦人統一為職工辦理提手續的基礎上,允許職工本人或委托他人辦理提手續。

      (三)簡化了提業務的辦理要件:一是取消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決算資料。辦理要件調整后,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許可文件原件和建房發票原件。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產權證原件,以及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舊房翻建許可文件原件和翻建發票原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原件和大修費用付款發票原件。二是取消了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兩年(含兩年)以上的提所需提供的失業證明原件。調整為職工已連續兩年以上非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憑證原件,如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已滿兩年的,則無需提供相關憑證。

      (四)加大違規提防范和治理力度。一是針對利用異地“真購房材料假購房行為”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新增了限制性條款,明確職工全款購買異地具有產權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與職工或其配偶戶籍地不一致的,應在取得房屋產權證、發票、契稅完稅憑證其中之一之日起滿六個月后,再申請辦理提手續。二是針對“真租房材料假租房行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新增職工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職工及配偶提金額不得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且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租房提限額。在同一承租期內,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金額也不得高于上述標準。三是將對異地某一區域購房提頻次明顯異常,職工購房價格與提金額相近、同一套住房頻繁交易等異常情形加強提審核。四是明確了對違規不履行繳存義務的職工限制提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