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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公積金租賃房屋暫行辦法
      1、 政策背景
      為支持實收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辦理租賃住房,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了《關于提取租賃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字[2021]17號)。
      2、 租金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3個月,且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在本市租賃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3、 租金支取限額
      (1) 未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每人年提取金額不超過8400元。
      (2) 員工提供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租金支出,員工及其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
      (3) 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
      4、 加強對提取租金的核查
      繳存職工應當按照本市有關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憑真實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加強對租賃住房提取的審查,嚴格核實員工的租賃行為和證明材料。對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租賃行為、隱瞞事實等手段違反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資信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員工限期歸還被騙資金,納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圍,并在5年內取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和貸款業務的資格。逾期仍不返回的,通知員工所在單位,納入社會信用評估范圍,并實施聯合紀律處分。